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有关地质勘查资料的应用与分析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有关地质勘查资料的应用与分析

摘要:由于矿权设置混乱、地质勘查报告质量低下、政府管理部门出台规定较多等主要原因,近十多年来,在编制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地质资料的使用、分析评价、开采技术条件的分类等存在很多混乱,根据多年的设计评审经验,提出了地质勘探报告的合理摘录、正确确定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与计算、对地质勘查程度的评价与建议等观点和方法,以供设计参考。    关键词: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探资料;矿权;资源储量    一.地质勘探报告的合理摘录    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资源条件主要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摘录,根据《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准(MT/T 1151—2011)》要求口J,其内容主要包括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矿井资源/储量、其他有益矿物等。目前有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抄录过多、归纳总结不足的现象,建议在充分掌握地质资料基础上本着满足设计需要适当简化的原则进行高度提炼和归纳。如对地质报告中区域的地层、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建议高度提炼大幅简化,将重点放在井田上。其中对井田地质构造应重点归纳出主要构造类型、对矿井开拓布置和开采有重大影响的地质构造;对水文地质条件应重点归纳出井田的主要隔、含水层情况、矿井充水危险因素、水文地质类型和正常、最大涌水量。另外对煤质资料不必过多抄录与采矿专业关系不大的内容,如可简单总结描述主要可采煤层或初期可采煤层的平均灰分、水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等主要煤质资料、确定的煤种、煤类及主要用途,并附可采煤层主要煤质指标表即可。    二.正确确定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包括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矿井地温、煤层顶底板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其中瓦斯、煤层自燃的定性严重影响到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计生产能力、开拓开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建井工期、工程投资等的确定以及担负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的资质等。应在全面分析地质报告资料基础上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2.1矿井瓦斯等级确定    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规定: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双突"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该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对该    三.类等级均明确了其满足的条件。    2.1.1"双突"矿井    "双突"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汇总相关文件中确定为"双突"矿井的条件是:地质勘查报告预测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的瓦斯动力现象的;当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煤层瓦斯压力P等四项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的,即破坏类型为Ⅲ、Ⅳ、V型、△p10、.厂0.5、P0.74MPa;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而这些条件的规定在有些地质勘查报告中并未得到具体的落实,以至于导致矿井瓦斯等级定性不准确。因此,设计中必须在参照地质勘查报告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条件规定最终准确确定瓦斯等级.4"J。实例一:宁夏韦州矿区永安煤矿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对瓦斯等级确定为高瓦斯矿井,同时提出,在煤层标高+1050m以下,逆断层附近及褶曲轴部挤压带,存在有瓦斯突出的危险性。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时,就根据四项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的比照、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等规定明确该矿井为"双突"矿井。实例二:贵州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绿塘矿井地质勘探报告,在未作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基础上,对矿井瓦斯的定性为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瓦斯成分甲烷(CH。)含量均大于80%,本井田煤层瓦斯属沼气带。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所在矿区划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规定,直接将矿井定性为"双突"矿井。    2.1.2高瓦斯矿井    汇总相关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其定性条件与"双突"矿井比较,"双突"矿井主要依据为实测,而高瓦斯主要依据为计算。高瓦斯定性的计算体现在地质勘查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算既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以风定产等主要内容,更是核实确认地质勘查报告中瓦斯等级定是否准确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地质勘查报告中定性为瓦斯矿井在实际生产提高为高瓦斯的并不少见,近年来也开出现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算将地质勘查报告中定性为瓦斯矿井重新修改确定为高瓦斯的实例。如: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邵寨矿井,根据勘探地质报告资料,各煤层中瓦斯含量一般都小于ImL/g.r,最大1.59mL/g.r,据此,勘探地质报告矿井瓦斯等级为低瓦斯。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结合周边矿区实际生产经验,计算得出采煤和掘进工作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分别为18.550m3/min和1.414m3/min,矿井相对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分别为15.782m3/t和42.511m3/min,对照定性条件,设计将矿井瓦斯等级修改确定为高瓦斯矿井。    2.2煤的自燃倾向性分类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按相关文件规定,不同分类对确定矿井通风方式、防灭火方法等影响很大,应在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多数情况下,矿井不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不同,也存在部分地质勘查报告中仍按原分类标准的情况,对分类标准不符、化验样品不足的矿井,设计中应提出对每个可采煤层采取3—6个煤样送检进一步确定煤层自燃倾向性的建议,并应在各种分类情况下,按照最危险分类确定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并以此进行相应的设计。    2.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    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类。其中后者前三类除按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指标基本相同外,还增加了老空水分布指标和矿井涌水量等指标,尤以西北地区对矿井正常涌水量9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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